“权利、责任、风险”-3·15金融消费者权益日

发布时间:2018-03-12

---识别非法金融广告的八大法宝

法宝一:仔细辨别互联网平台上发布的金融广是否具有可识别性,是否显著标明“广告”字样。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付费搜索广告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同时强调,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不得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未经允许,不得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互联网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暂行办法》同时在罚则中明确:对于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不具有可识别性的,依照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处罚,即:工商部门可对广告发布者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在网上有广告公司提供数据拦截的业务,这种方式也被《办法》认为是违规。《办法》规定,互联网广告活动中不得提供或者利用应用程序、硬件等对他人正当经营的广告采取拦截、过滤、覆盖、快进等限制措施;不得利用网络通路、网络设备、应用程序等破坏正常广告数据传输,篡改或者遮挡他人正当经营的广告,擅自加载广告;不得利用虚假的统计数据、传播效果或者互联网媒介价值,诱导错误报价,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损害他人利益。

法宝二:仔细辨别金融广告主在投放金融广告前,是否取得相应的金融业务资质。

金融广告主必须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才能投放金融广告。如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民间资本管理公司、投资公司、交易所、典当行等机构不能以各种名义发布吸收存款的广告,未依法取得经营放贷业务资质的组织和个人不得发布放贷业务广告等。金融广告主投放的金融广告内容必须与其所取得的金融业务资质在形式和实质上保持一致。如金融广告主不能以投资理财、投资咨询、贷款中介、信用担保、典当等名义发布吸收存款、信用贷款内容的广告。

法宝三:金融广告是否对金融产品或服务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有合理提示或警示,如标明“投资有风险”字样等。

经典案例:宁波菜牛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发布互联网金融虚假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自建的“菜牛钱袋”网站上发布含有“层层过滤,实物抵押0风险”内容的广告,未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警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且无相关证据证明“实物抵押0风险”,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违反《广告法》相关规定,被宁波市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以罚款4万元

法宝四:金融广告是否对金融产品或服务的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违规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

经典案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荷花营业所发布投资理财违法广告案 。

当事人以在营业所大厅摆放广告牌和宣传单的形式宣传其代理的保险理财产品,广告中含有“行长推荐,6年后可得35475,中邮财富嘉1号:第1年交1万,预期收益912.5元,第2年交1万,预期收益912.5元,第3年交1万,预期收益912.5元,第4年不交,预期收益912.5元。第5年不交,预期收益912.5元,第6年不交,预期收益912.5元”“年年好新A,中邮年年好新A款两全保险,产品特色,打造中邮良心产品,真正为您好,保本更好,保单满一年保证收益3.5%(56至65周岁客户为3.4%),一年后所交保费每年增值超过3.5%,五年满期保证收益不低于18.6%”等内容,未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警示,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违反《广告法》相关规定,被衢州市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处以罚款10万元。

法宝五:金融广告是否夸大或者片面宣传金融服务或者金融产品,在未提供客观证据的情况下,对过往业绩作虚假或夸大表述。

经典案例:杭州浙优民间资本理财服务有限公司发布互联网金融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网站“城城理财”上发布含有“28%超高收益”“安全保障:国资背景平台(光大金盛国资控股信用无忧)、资金安全保障(5000万风险垫付准备金100%本息保付)”等内容的广告,未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警示,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违反《广告法》相关规定,被杭州市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处以罚款10万元。

法宝六:金融广告是否对投资理财类产品的收益、安全性等情况进行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经典案例:温州盈和民间融资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发布互联网金融虚假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经营网站上发布“震撼来袭增利宝0风险”广告,含有“预期月化收益10%—20%;当你股票上涨时让你获得额外收益;当你股票下跌时减少损失;预期收益率:预期月化收益率10%—20%;逾期投资收益不作为最终承诺; 本投资项目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和亏损,由本公司承担,投资人不承担损失”等内容。经查,上述“增利宝”广告系当事人为增加网站点击率,抄袭其他公司产品发布,实际上并没有经营该理财产品,构成发布虚假广告行为,违反《广告法》相关规定,被温州市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以罚款10000元。

法宝七:金融广告是否违法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经典案例:威海市广播电视台发布违法保健食品广告案

当事人在所属频道发布“红阳盐藻”“千菌方”“爱体养心口服液”“阳气肽”保健食品广告,广告中利用专家、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并利用健康讲座形式变相发布保健食品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六条等规定。2017年8月,威海市工商局作出行政处罚,罚没款合计78.8万余元。

法宝八:金融广告是否违法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明令禁止的违法活动内容。

经典案例:上海华与华营销咨询有限公司设计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为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动车组列车展牌媒体及航机杂志上设计广告。广告中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未将国界线完整、准确的表示,损害了国家尊严及利益。且当事人在以后的相关广告设计中,在已知其广告地图绘制错误的情况下,仍未将我国领土表示完整、准确,客观上持续了违法行为,放任了危害后果的继续发生,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规定。2017年11月,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没收广告费用8.8万元,罚款100万元。